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三年后,若被专科医生第二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三年后,若被专科医生第三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二次及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
被保险人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获赔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自被保险人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我们将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我们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所列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公司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后,保险公司现金价值减少为零。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三年后,若被专科医生第二次确诊保险公司所列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公司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三年后,若被专科医生第三次确诊保险公司所列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公司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公司终止。 |
被保险人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获赔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自被保险人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保险公司将豁免保险公司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其他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中的“恶性肿瘤保险金”与“现金价值”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承担其中任何一项责任,另外一项则不再承担。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至70周岁/终身